兰州工业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的通知》(教财厅函[2007]39号)以及《甘肃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甘财教[2007]128号)及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有关文件精神,激励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选工作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

第二章奖励对象、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高校在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第五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本学年无补考、违纪等不良信用记录,二年级学生每学期综合素质测评须在全班前十名,学习成绩在全班前三名;三、四年级学生每学期综合素质测评须在全班前十名,学习成绩在全班前五名。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三章申请与评审

第六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获奖人数根据上级部门分配的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按照各二级学院二年级以上的学生人数比例,将评定名额分配到各二级学院。

第七条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八条 申请及评审程序:

(一)个人申请。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首先向所在二级学院提交上学年的成绩单及家庭经济情况相关材料,并填写《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二)二级学院初评。按照评选通知要求,严格审核学生申报资格以及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在组织学生进行民主评议和班级推荐的基础上,从思想品德、学习成绩、家庭经济状况等方面进行全面审核。确定推荐名单后,在本院范围内公示3日,公示无异议后,将推荐的学生汇总名单及《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报送学生处审核。

(三)校长办公会研究。学生处将各二级学院推荐的名单审核后报送校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后将获奖学生名单在全校范围内公示5日。

(四)确定获奖学生名单。公示无异议后,将评选结果报送甘肃省教育厅审定。

第四章管理与监督

第九条  各二级学院应对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得者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管理与监督,确保奖金的合理使用。

第十条 凡属弄虚作假或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者,一经发现即追缴所获得的国家励志奖学金,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文章分类: 学工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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