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工业学院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

第一条 为激励广大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的通知》(教财厅函[2007]39号)以及《甘肃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甘财教[2007]128号)及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校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的通知》(教助中心[2012]17号)规定和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由国家财政部出资设立,用于奖励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评定人数根据上级主管部门每年下达的指标确定。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金额每人每年为8000元。

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评定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自觉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法规,模范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学习成绩优异,二年级学生每学期综合素质测评和学习成绩排名应当是全班第一名;三年级学生入学以来每学期综合素质测评和学习成绩排名应当是全班前二名;四年级学生入学以来每学期综合素质测评和学习成绩排名应当是全班前三名。

(五)上一学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成绩达到良好及以上;

(六)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等特别突出。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具备评定资格。

(一)入学以来有不及格课程者;

(二)在校期间受到校、系纪律处分者;

(三)延长修业年限者;

(四)在评审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者等。

第七条 学生工作处负责国家奖学金的评定工作。

第八条 各二级学院学工办具体负责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

第九条 国家奖学金按年度申请和评审,以上级主管部门通知为准。学校根据上级部门下达的评审指标,确定本年度奖学金的名额及分配情况,下达各二级学院,由各二级学院通知学生申报。

第十条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十一条 严格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评审国家奖学金,评审名单确定后在各二级学院及全校进行公示,接受全校学生的监督。

第十二条 根据国家奖学金评审条件,学生本人在评审通知下发后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申请,并填写国家奖学金申请表。

第十三条 各二级学院在限额内进行评审并公示5个工作日,将推荐名单及有关材料按评审通知要求报学生工作处。

第十四条 学校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对各二级学院推荐人选进行审定后,报校长办公会审批,通过后在全校公示5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 学校对获奖学生颁发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六条 国家奖学金专款专用,接受上级财政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七条 事后查实获奖学生有违反第六条第四款规定的,收回奖学金,所退款项纳入下一年度的奖励。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文章分类: 学工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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