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工业学院国家助学金评定办法

为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精神和《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2号),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定范围

国家助学金评定的对象为我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在校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二、评定的原则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班级民主评议,二级学院综合评定,学校审批相结合的办法进行。

三、组织机构

各二级学院成立国家助学金评定领导小组,由二级学院主管学生工作的领导为组长,学生工作办公室主任、辅导员为成员,并吸收一定数量的学生代表参加;各班成立国家助学金评议小组,由辅导员任组长,班主任及熟悉情况的部分学生(原则上不少于全班学生的10%)代表参加。

四、名额及金额

根据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原则要求,我校国家助学金按在校学生的30%评定,按各二级学院学生人数相应比例为基准分配名额。

我校经济困难学生分困难和特殊困难两个等级。分别占享受国家助学金学生的70%、30%,资助标准根据上级相关主管部门实际拨付资金评议、确定,每学年按10个月发放。

五、评定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严格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3.关心同学,助人为乐,积极参加校、二级学院、班集体活动和各种公益活动。

4.诚实守信,关心集体,爱护公物,道德品质优良。

5.生活俭朴,学习勤奋,积极上进,不畏困难、励志成才。

6.上学年必须参加不少于10个小时的义务工作。

7.在同等条件下,着重考虑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病、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

六、评定时间

1.每年9月30日前,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助学金评定的基本申请条件,向各二级学院提出申请。

2.每年10月31前完成评定工作。

七、评定程序

1.各二级学院按照学校下达的名额组织等额评定,确定拟资助学生。

2.各二级学院将拟资助学生名单公示5日,无异议后,将拟资助学生名册和《兰州工业学院国家助学金申请表》等报表报送学生处。

3.学生处对各二级学院报送的拟资助学生名单进行审核,报校长办公会审议后,将国家助学金获得者材料报上级主管部门。

八、有关事项

1.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每学年一次,符合条件的学生可连续申请。

2.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一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或校内其他奖助学金。

3.申请学生提供的反映本人家庭经济困难状况的相关材料和书面申请必须真实,一经发现弄虚作假者,取消其评定资格,追回资助金额,并视其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4.发现国家助学金获得者有酗酒、抽烟、出入商业性娱乐场所等与其生活条件不相称的消费行为,一律从次月起停发助学金。

5.学生在享受国家助学金期间,受到学校纪律处分的,从处分生效次月起停发国家助学金,受“记过”及以上处分的,取消下学年国家助学金评定资格。

6.学生在享受国家助学金期间,因各种原因退学的从当月起停发国家助学金。

7.学校停发的国家助学金全额划入兰州工业学院特困生救助金。

九、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部)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文章分类: 学工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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